因尋釁滋事造成的輕傷有兩種處理方式:1。尋釁滋事的壹方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或者故意傷害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對於對方來說,如果構成正當防衛,則不承擔法律責任;防衛過當的,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在雙方混戰的情況下,不可能主張正當防衛。如果正當防衛成立,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不成立,雙方可以通過賠償達成和解。輕傷是自訴案件,無人理會,無人申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壹條* * *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的侵害,不得不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壹款關於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其崗位和業務中負有特定責任的人。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第293-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為高利借款等非法債務之催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3)恐嚇、跟蹤或騷擾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