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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醫療糾紛處理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解決醫療糾紛有三種途徑:醫患雙方協商調解、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向法院提起訴訟。現實中,訴訟往往是醫患雙方解決糾紛的首選,對於醫療糾紛如何訴訟,應給予患者法律指導。

1,訴前準備。醫療糾紛發生後,患者應第壹時間與醫務處聯系投訴,索要病歷復印件,封存病歷(包括病歷、住院記錄、手術同意書、會診討論記錄等。)連同醫藥代表,並向醫務部索要《醫療糾紛投訴單》收據。完成上述工作後,患者可以選擇適用哪種法律方法解決糾紛。

2.訴訟。提起訴訟後,法院會安排第壹次開庭,主要是確認醫患雙方作為訴訟當事人的資格,並對雙方提交的病歷進行質證。第壹次開庭後,質證病歷將由法院移交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因此,在壹審的這個階段,患者要抓住時機,仔細審查病歷的真實性、規範性、完整性,盡可能將對自己不利的病歷排除在有效證據之外。

3.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這是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中最重要的壹環,決定著整個醫療糾紛訴訟的全局。說白了,醫療糾紛訴訟其實就是醫療事故鑒定!患者要認真對待,提交給專家組的陳述書內容要盡可能詳細地陳述醫療過程,同時著重指出醫生的醫療行為存在哪些過錯,違反了哪些診療規範。醫聯體的專家其實就是各個醫院的主任醫師和醫學教授,對醫院有壹種天然的維護。因此,患者應在陳述中指出醫方的診療過錯,不給專家組任何回旋余地;如果患者不能在陳述中指出醫生的明顯過錯,專家往往會視而不見,做出對患者不利的鑒定結論,就像民事訴訟中的不訴不理原則壹樣。

4.賠償的確定。醫療事故鑒定結果出來後,如果認定為醫療事故,患者可以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賠償,但應當考慮醫生的診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來確定醫生的責任。如果患者被診斷為癌癥晚期,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事實。雖然醫生的診療失誤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要求醫生對患者的死亡負全責是不合理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患者應實事求是地分析醫生的過錯程度來確定賠償金額,以免盲目索賠,導致訴訟成本過高。更多時候,醫學鑒定的結論是醫生不構成醫療事故。這種情況下患者應該如何索賠?這位律師認為,患者可以靈活適用《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原則證明醫療行為存在瑕疵並對患者造成人身損害,以人身損害為由提起索賠。

醫療糾紛訴訟不同於普通民事訴訟,能否靈活運用醫療原則和法律適用是患者能否得到最大利益保護的關鍵。因此,醫療糾紛訴訟中的患者應考慮聘請精通醫療糾紛處理的律師代理相關法律事務。

醫療糾紛處理流程:醫療糾紛-向醫療機構投訴-復印封存病歷-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醫療事故鑒定-(不服)申請重新鑒定-行政復議訴訟處理流程:醫療糾紛-向醫療機構投訴-復印封存病歷-提起訴訟-先, ——委托醫療事故鑒定——(不服)申請重新鑒定——司法鑒定——重新開庭——判決——(不服)申訴醫療鑒定流程:醫患雙方* * *向市醫療鑒定協會備案(或委托鑒定)——受理——交納費用——提交陳述等材料——核對專家名單——選定擬回避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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