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函不是法律文件,不具有強制性。拒絕簽字也沒關系。可以拿提醒函的郵件歷史作為證據。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提交催告函的記錄作為證據。
發催款信是壹種自助行為,沒有法律約束力,所以對方可以不簽字不執行,當事人可以及時收集相關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在發函過程中,當事人可以保存證據,作為當事人主張權利和延長訴訟時效的證據。
借款人在收到銀行催收函後,如暫時無力償還債務,可與銀行協商延長還款期限或分期償還債務。如果他不處理,他可能會被銀行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第六百八十壹條保證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三條除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而貸款的以外,法人機關不得作為擔保人。
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和以公益為目的的非法人組織不得作為保證人。第六百八十七條壹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過審理或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前,有權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債務人下落不明,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不能履行債務的;
(4)擔保人書面放棄本條款規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