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規違紀的企業,主要采取批評教育、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形式,達到糾正違規違約的目的。治安處罰就是對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使其不敢再犯。這種行為不是行政處罰,而是司法強制措施。訓誡不是壹種行政處罰,而是中國公安局對壹些罪犯進行的批評教育。需要訓誡的,因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的,民事案件中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妨害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由法院予以訓誡,違反治安管理的,年滿14周歲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行政處罰:
1.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行政機關。不是所有的行政機關都是行政處罰的主體,只有具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才是行政處罰的主體。除行政機關外,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也是行政處罰的主體。從處罰主體來看,行政處罰不同於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監察機關等其他主體所實施的處分,也不同於行政機關對其內部工作人員實施的紀律處分。
2.行政處罰是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行政秩序是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行政機關在行政活動中應當維護的秩序。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不包括嚴重到構成犯罪的行為。對於已經構成刑事犯罪的當事人,應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是以罰代刑。
3.行政處罰的方式是減少權益或者增加義務。權益是指權益,即行為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為滿足其特定需要而獨立享有的權益。所謂權益受損,是指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當事人的權益受到損害。這個“利益”是價值中立的,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非法利益。即使被處罰的財產違法,行政處罰仍然成立。義務是指在法律規範中設定或隱含的,在法律關系中實現的,主體通過相對克制的作為或不作為來保障權利主體獲得利益的壹種約束手段。因此,增加義務是指要求應受行政處罰的相對人做或不做某件事。
4.行政處罰的對象是作為外部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不是內部相對人。這使得行政處分不同於行政機關基於行政隸屬和行政監督對公務員采取的紀律處分。
5.行政處罰的目的是“懲罰”。與其他行政處分不同,行政處分的目的主要是“懲罰”或“懲戒”,而不包括基於“教育”和“預防”的其他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