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相關單位編制,自15年5月起實施。
2.城鎮燃氣設計規範。《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93)由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修訂。
3.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已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部分修訂,並通過了有關部門的聯合審查。
4.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的防雷設計。不適用於天線塔、天線電視接收系統、油罐、化工室外裝置的防雷設計。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擴展數據:
新消防法實施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人民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以下簡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單位應當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逐級、逐崗明確消防安全責任,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獎勵和懲罰:
第四十五條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和評比。單位應當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部門(班組)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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