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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工人死亡,承包商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死在工地的包工頭要負刑事責任。詳情如下:

重大責任事故是指生產經營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如果沒有這種情況,即使發生了職工意外死亡,也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意外工傷按工亡標準賠償。

建築工人受傷可能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合同關系,屬於工傷,勞動者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的,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屬於工傷死亡單位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費為統籌地區職工六個月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工傷賠償的法律程序:

1.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應當自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

2.勞動能力鑒定:治療後傷情穩定才能進行鑒定。壹般需要3-6個月左右,自申請鑒定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

3.工傷賠償:勞動部門審核需要壹個月左右。這樣從單位或個人申請之日起,壹年左右就可以拿到工傷賠償。

綜上,承辦人作為負責人,應當附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的通知第八條(壹)。

生產經營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三)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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