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既不是規章,也不是行政法規。它是由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根據政策法令,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領域的壹些具體事項制定和發布的,具有較為完備的體系和長期實施效果的規範性公文。條例是法律的表現形式之壹。規章是國家制定或批準的規定某壹事項或某壹機關的組織和權限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也指團體制定的章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
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
對於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