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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調查的法定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終止調查的法定條件是: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訴訟:

1.原告死亡,必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

2.原告喪失訴訟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壹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壹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訴訟;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需要報請有權機關說明或者確認的;

6.案件的審理必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7.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代理訴訟的律師有權按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有權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法保密。

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依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審判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第五十九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以壹萬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人無故拖延、拒絕或者阻礙人民法院的調查執行決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三)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五)采取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尋釁滋事、沖擊法庭,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對人民法院的法官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調查執行人員進行恐嚇、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圍攻或者打擊報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罰款和拘留必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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