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原因分析與說服轉化相結合
調解再婚老年人離婚糾紛的關鍵在於分析老年人離婚的原因,並根據分析的原因找出相應的對策進行調解。對於思想認識等原因引起的糾紛,要批評教育糾正,讓他們認識到自己在婚姻中的不足,促進感情向好的方向發展。同時也要根據具體情況,給老人指出改變的途徑、方法和機會,以取得對方的理解和諒解。對於那些因性格等因素引發的糾紛,要從法律、道德、心理等方面進行引導,促進互諒互讓、互幫互助、和諧共處。對於因子女幹預或與子女關系失衡而引發的糾紛,不僅要對涉事子女進行批評,使其認識到幹預老人婚姻所帶來的錯誤和危害,還要對老人進行指導和幫助,協調夫妻與子女的關系。
(二)依法處理與妥善處理相結合
由於再婚老人雙方或壹方均已年滿60周歲,有的已年滿80周歲,在調解這些再婚老人的離婚糾紛時,既要依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處理,又要考慮到壹旦離婚老人的贍養等實際問題。
首先要看老人的夫妻關系是否徹底破裂,雙方的矛盾是什麽原因造成的,老人是否已經到了不能再共同生活的地步。
其次,關於財產分割問題。需要按照約定的原則來做,而不是按照法律來做,但是在具體財產的分割上,要根據財產的性質和老人的生活狀況進行合理的分割。隨著我國養老體系的不斷完善,現在大部分老人都有壹定的養老金,但也確實有壹部分老人有了養老金,但生活依然困難。這不僅要求他們的子女盡贍養義務,也要求他們作為夫妻有互相幫助的義務。如果離婚期間壹方確實生活困難,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最後,離婚後老人的住房問題。原則是婚前每個人有自己的房子,有條件回婚前住的地方,就分開回住。如果房屋所有人不是老人本人,應該咨詢房屋所有人。壹方或雙方婚前沒有房子,婚後也沒有得到房子的,離婚後應另行解決住房問題。但在解決這個問題時,要做好子女的工作,爭取子女安排父母的住房問題,避免老人離婚後居無定所,引發新的矛盾。對於婚前沒有房子,婚後才得到房子的壹方或雙方,應根據婚前雙方的住房情況、經濟能力和生活狀況合理安排老年人的住房問題,得到房子的壹方應給予另壹方相當於房屋價值壹半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