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原則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壹,任何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我國進行民事訴訟,都必須遵守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二,凡是我國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我國都有管轄權。任何外國法院都無權審判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第三,外國法院的任何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未經我國法院承認,在我國不發生法律效力。
2.遵守國際條約的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3.司法豁免原則。司法豁免是指壹國或壹國際組織派駐他國的外交代表免受所在國管轄的權利。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中國於6月25日1975、11979加入《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於7月3日1979加入《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並於9月5日1990制定《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外交代表和領事官員的司法豁免應按照上述公約和法律的規定辦理。
4.中國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原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國人民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5.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的原則。《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訴訟,需要委托律師代理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在中國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為訴訟,從中國境外發出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國與該國締結的有關條約規定的認證程序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