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來說說什麽是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包括兩種情況:1,不具備庭審性質,即由法院立案室設立的人民調解工作室進行調解;2.具有法庭審判性質,即立案庭法官調解或法官與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調解。
二、什麽是訴訟與調解的對接:
訴調對接是指矛盾糾紛調解中訴訟與非訴訟的銜接。
3.有哪些非訴訟方式?
仲裁、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
第三,所謂訴前調解並不是壹種調解方式,只是根據時間特點。
壹般來說,訴訟與調解的銜接是指訴訟與非訴訟的銜接。根據現行法律,我國的調解制度主要包括法院調解、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
1、法院調解又稱司法調解、訴訟調解,是指法院在審理各類案件時,由法院主持,當事人通過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2.行政調解是指具有調解糾紛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以國家政策和法律為依據,本著自願的原則,在分清責任、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互相理解、互相讓步,從而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
3.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勸導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諒互讓,消除糾紛的群眾性活動。
從調解的三個概念可以看出,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的職權,是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其形成的調解書具有強制性;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形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其性質是合同。實踐中,訴前調解的重要特征是調解程序發生在提起訴訟之前,由此可見,訴前調解不應屬於法院調解和行政調解的範疇,其本質是壹種人民調解。
實踐中,雙方的職能單位分別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基層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