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享有專利權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關於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定義。2.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或者其實施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3.專利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符合專利法關於新穎性、實用性和創造性的要求。4.專利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領域。5.該專利設計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關於“不同”或者“不相似”的要求。6.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說明書沒有清楚、完整地說明,使得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法實現其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7.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請超出原說明書記載的範圍。8.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違反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取得壹項專利”的規定。9.擁有專利權的發明創造違反了專利法第九條規定的先申請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三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屬於現有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沒有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文件中。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該專利設計應當有明顯的區別。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第二十五條對下列項目不授予專利權: (壹)科學發現;(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四)動植物種類;(五)通過原子核變換獲得的物質;(六)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兩者結合的設計。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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