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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日期的規定

勞動合同的簽訂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在用工壹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作為補償。補償期不能超過壹年。

1.勞動合同的簽訂日期有哪些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2.勞動合同有哪些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強制性條款和約定性條款。勞動合同的八個強制性條款是: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3.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設備和防護措施,對女職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保障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而向勞動者提供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

4.勞動報酬。包括工人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5.社會保險。

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實施程序。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是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出現法定的終止條件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隨之消滅,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除上述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也可以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職業技能培訓、保守商業秘密等事項的權利和義務。但是,雙方約定的條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的簽訂規定,任何勞動合同必須在勞動者工作壹個月內訂立,否則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補償。同時,規定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也需要支付雙倍工資作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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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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