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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業有出租權嗎?

小區物業的使用權屬於業主,沒有權利私自出租。

法律分析

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住宅物業:指供人們居住的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築物;包括住宅小區、單體住宅樓、公寓、別墅、度假村等。;當然也包括配套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商業物業:有時也稱為投資性物業,是指那些通過經營可以獲得持續增長回報或持續升值的物業,大致可以分為商業服務物業和辦公物業。商業服務物業是指商業和服務業的各類建設用地,包括購物廣場、百貨商店、超市、專賣店、連鎖店、賓館、酒店、倉庫、休閑娛樂場所等。辦公用房是從事生產、管理、咨詢、服務等行業的管理人員辦公的場所,屬於生產經營資料範疇。這類物業按開發流程可分為傳統寫字樓、現代寫字樓和智能寫字樓。根據寫字樓的物業等級,可分為甲級寫字樓、乙級寫字樓和丙級寫字樓。商業物業市場的繁榮與當地的整體社會經濟狀況密切相關,尤其與工商、金融保險、咨詢、旅遊等行業的發展密切相關。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服務企業,但不得將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委托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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