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家屬不是訴訟參與人,人民法院可以不通知家屬。無論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法院開庭時不會通知家屬,只需要通知案件當事人。以下情況需要通知家屬參加訴訟:1。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已經死亡,其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通知時間是開庭前三天。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壹定時間內向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訴訟通知書。應該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要求他們按時到庭進行什麽樣的訴訟活動。聽證通知至遲應當在聽證會舉行3日前送達。開庭前,法院會在法院公告欄進行公告,家屬也可以關註壹下。如果傳票無法送達當事人,將通知或公告送達家屬。能送達當事人時,除非當事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單獨出庭,否則不會通知當事人的親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第二百五十三條罪犯被交付執行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依法收監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少年犯應該在少年管教所接受懲罰。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收押,並通知罪犯的家屬。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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