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按照雇傭關系支付賠償金。年滿68周歲的人,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如果他們在工地上工作,與所在單位的關系屬於雇傭關系而非勞務關系。如果因此受到傷害,不屬於工傷,應由用人單位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進行賠償。具體賠償項目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住宿費等。如果構成殘疾,還可以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殘疾輔助器具等。賠償的時候,雙方可以先協商。如果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不成,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21個月工資;
(2)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止發放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在傷殘津貼的基礎上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