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服拘留、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業務自主權。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的行政許可和執照、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等證件,或者申請行政機關批準、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未依法辦理的;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變更、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等證書的決定不服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或者拒絕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養老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
8.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及其權利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9、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10,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哪些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行政機關對其下屬人員或者基於內部行政關系作出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二)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中涉及雙方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其他處理”;
(三)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四)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可以重復適用的規定;
(五)不具有強制性的行政指導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17修訂);
第七章附則第四十三條本法自2005年6月5438+0999 65438+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2月24日國務院發布、1994年10月9日國務院修訂發布的《行政復議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