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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土地使用權租賃有哪些規定?

1.軍用土地使用權租賃有哪些規定?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軍事用地使用權出讓管理,適應國家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軍事用地使用權轉讓,是指軍事用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第三條軍用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遵循統壹政策、統壹規劃、統壹管理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和軍隊有關法律法規,科學論證、精心組織、註重效益,不得損害軍隊和社會公共利益。第四條軍事用地使用權出讓,應當在保證部隊戰備、使用和長遠建設需要,確保軍事秘密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嚴禁轉讓軍事禁區內的土地、保密要求高的單位及其有能力開發的軍事禁區附近的土地和權屬有爭議的土地。非開放地區(包括已對外開放但市轄區內未批準開放的沿海島嶼)的軍事用地,不允許出讓給外商和港澳臺商。第五條軍用土地使用權轉讓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歸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起草與國家土地政策相適應的法律法規,組織編制和審查軍用土地開發規劃和計劃,負責軍用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工程開發項目的審批、指導和監督,收取應上交總部的土地出讓金。軍區、軍兵種、總部和國防科工委所屬單位(以下簡稱大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大單位後勤基建營房部管理。第二章出讓範圍和期限第六條軍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包括: (壹)整塊閑置土地;(二)可以劃出單獨管理的營角土地;(3)獨立院落內危舊房占用的土地;(四)列為城市規劃改造範圍的土地;(五)列為開發區和經濟特區的農場、馬場和企業化工廠;(六)其他可用於開發的土地。第七條軍用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 (壹)招標;(2)協議。軍事用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確保土地價格的公開、公正、公平,協議出讓費用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價格。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這與土地所有權有著本質的區別。我國有不同類型的土地使用權,比如軍隊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要出租,必須保證軍事機密的安全,否則當然不能再出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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