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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可以在試銷後索賠,而不事先說明要支付“試銷費”嗎?

現實困惑

2012年6月,某商場舉辦大型關愛活動答謝顧客。活動規定,凡在商場購買5000元以上的電器商品或保健儀器,可享受壹周試用期,壹周內如無相關質量問題,全額賠付。如有任何問題,買方可以要求退貨,不承擔任何費用。李覺得這個活動很實惠。經過反復挑選,他選擇了壹把價值壹萬元的按摩椅。在壹個星期內的使用中,按摩椅在前三天效果不錯,這讓張很滿意。但第四天按摩椅振動頻率忽快忽慢,效果明顯不好,李決定不買了。壹周後,商場問李。z是否要付出代價。當李解釋按摩椅有問題,不打算購買時,商場要求李在壹周內支付按摩椅的試用費。李說,活動規則沒有說有試用費,不應該交;商場表示,李沒有購買按摩椅,壹周內已造成商品磨損,應承擔費用。那麽,賣家是否可以在不事先說明要支付“試用費”的情況下,在試銷後索賠?

律師回答問題

本案中,李試用按摩椅不到壹周,按摩椅質量出現問題,李決定放棄購買。商場要求李某賠償按摩椅造成的價值損失,即支付試用費,但李某認為活動規則對此沒有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買賣雙方對使用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出賣人主張買受人應當支付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商場未約定試用期內是否支付試用費,故李某因對質量不滿意,決定不購買該按摩椅,商場無權向李某索要試用費。

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三條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對使用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主張買受人應當支付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判例匯編

如果賣方和買方沒有明確約定試用期內產品的試用費用,賣方無權要求買方在此後支付試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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