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因崗位特殊性,對需要長期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崗位,用人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2.被派遣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不超過6個月的,可以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被派遣勞動者初次實際工作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的義務,並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義務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即使是“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也不應當隨意使用被派遣勞動者,而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履行用人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的義務;
4.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5.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加入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6.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7.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守法誠信制度,對嚴重違法違規、構成犯罪的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勞務派遣是指勞務租賃,派遣機構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支付報酬,將勞動者派遣給其他用人單位,後者再向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