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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消費者保修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壹、產品“三包”的維權期限規定“產品三包”是指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遇到質量問題所享有的服務法律。此類產品的“三包”期不是從交貨時起算,而是從銷售之日起算,即從產品的銷售發票日期起算。二、“更換”的時限規定“更換”是指消費者在使用過程中發現產品存在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要求更換相同產品的行為。壹般來說,產品售出後七天內或三次維修後都無法解決問題。當滿足上述條件時,銷售者應為消費者免費提供服務。3.在“三包”有效期內規定“修理”的期限。因產品質量問題需要修理的,因生產廠家未提供零配件導致修理者未能修理或者在90日內修理的,修理者應當在保修的修理狀態中註明消費者基於該記錄要求銷售者更換同類產品;因修理者本人原因造成修理期超過30日的,修理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類產品,並承擔費用。第四,消費者訴訟時效為1,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期間為兩年;2.時效計算:(1)損傷明顯的,從損傷之日起計算;(2)當時未發現傷情,但經檢查確診的,從確診之日起計算。5.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指經有資質的部門認定責任不能強制執行後,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1.雙方或者壹方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壹年;2.雙方都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六個月。

法律客觀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調整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所謂消費者,是指為滿足個人消費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居民。這裏的居民是自然人或個體社會的成員。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以及這種權利受到保護時應得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費者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範圍是,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其行為受本法調整。此外,農民購買和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也參照本法執行。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壹)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二)商品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且銷售時未作說明的;(三)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商品標準;(四)不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條件的;(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六)出售的商品數量不足;(七)服務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八)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經營者未盡到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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