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付工資中的免稅項目有:政府特殊津貼、燃油津貼、獨生子女津貼和49%預留津貼。5元。
2.《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52號)指出,“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高級院士津貼。
(吉財庫[2002]15號《征收2002-2003年度所得稅規定》第299頁)
3.燃油補貼金額為10元。
4.保留補貼是指1993年實行職級工資制度改革後,新的工資標準與工作人員原有價格和福利補貼之間的差額,可以繼續按規定發放,也稱為價格補貼和剩余補貼。我省這部分的差距是49。5元。
5.退休人員的工資收入是免稅的。
6.允許扣除的項目有: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者方式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
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常見情況如下:
1,個人因舉報、查處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獲得的獎金。
2.個人在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時取得的代扣代繳手續費。
3、個人轉讓五年以上,且是家庭唯壹生活用房收入。
4.根據國發[1983]141號《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退休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和國辦發[191]4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優秀高級專家審批工作的通知》精神,達到退休年齡。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享受國家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延長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免征個人所得稅。
5、隨軍家屬、轉業幹部、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免征個人所得稅。
6、取消農業稅中“四業”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7.符合條件的住房贈與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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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方面的獎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授予的;
(二)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費;
(五)保險賠償。
(六)復員軍人、復員費、撫恤金;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置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退職費、退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應當免稅的駐華使館、領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簽訂的國際公約、協定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收入。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