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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

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的五種情形。公司違反本條規定選舉、委派或者聘用董的行為無效。董在公司任職期間有上述五種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解聘。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

(三)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有本條第壹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公司法的基本原則是合法經營原則。公司的壹切經營活動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具有合法性,包括經營對象、經營方式和經營渠道。獨立經營的原則。公司在經營活動中享有自主經營權。它是具有獨立利益和人格的法人實體,有權獨立進行經營決策,決定經營內容和方式,組織經營活動,不受公司外部的非法幹涉。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

(三)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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