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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犯罪定義

刑法中犯罪的定義: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或者死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十七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十七條之壹:“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四十九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審判的時候已經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是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05年修訂)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擴展數據:

突擊分析:

首先,“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範圍在實踐中很難界定。根據規定,公民只能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特殊防衛。從立法角度來說,這裏所說的人身安全不僅應包括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安全和性安全,還應包括人身自由安全、身心健康安全和人格尊嚴安全。

從司法角度看,對嚴重危害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安全或者性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特殊防衛的司法認定是毫無疑問的;但是,對於嚴重危害人身自由和安全、身心健康和安全或者人格尊嚴和安全的暴力犯罪,各級司法機關很難界定是否可以進行特殊防衛。

其次,“不法侵害”的外延過於寬泛。無論是暴力犯罪,非暴力犯罪,還是違反治安管理,都可以稱為違法侵權人。但實際上,特殊防衛只能適用於暴力犯罪的侵害人,對於非暴力犯罪的侵害人和違反治安管理的侵害人都不能適用。

再次,“傷害罪”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並列作為同壹層面的法律用詞,概念表達模糊不清。“謀殺”壹詞含義模糊。字典上是指打人或者殺人。

謀殺、搶劫、強奸和綁架分別指特定的犯罪。將彼此沒有邏輯聯系的詞語放在同壹層次上,在立法中壹起使用,會誤導人們對該條款的實際含義產生歧義。而且,事實上,是否有必要將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羅列出來,也是值得懷疑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毆打(法律解釋)

參考資料: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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