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條:
在調查取證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兩人,並表明執法身份。
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八條:
1.可以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和人員。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檢查證明。確需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進行現場檢查;但是,如果對公民的住宅進行檢查,必須有證據證明在該公民的住宅內正在發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件(事件),或者非法存放危險物質。不立即檢查可能對公眾的安全或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2.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的日常執法監督檢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不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7條:
1.公安機關可以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和人員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的檢查證。確需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進行現場檢查,但在檢查公民住宅時,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檢查證明。
2、檢查女性身體,應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擴展數據:
人民警察工作程序
(1),表示執法狀態。
(2)、口頭傳喚行為人或詢問證據,了解並核實違反治安管理的事實。
(三)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履行告知程序是執法人員的法定義務。
(4)、傾聽陳述和辯解。履行告知後,執法人員還應當充分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
(5)填寫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6)、刑罰的執行。
(7)、報公安機關備案。
(8)適用當場處罰程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治安管理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