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轉讓費是壹個漢語詞匯,拼音為zhuǎn ràng fèi,是指承租人在店鋪租期(未到期)內,經房東同意將房屋轉租,與房東壹起將剩余租期連同承租人的裝修、原購買的設備、經營項目(商品、特許經營許可費、其他無形資產)轉讓給下壹個承租人。租客向下壹個租客收取的超過應付租金的費用就是轉讓費。
轉讓費壹般包括原經營者的裝修費、雜費等相關費用。
店鋪轉讓不壹定有轉讓費,但大部分轉讓費是從壹個層級轉到另壹個層級。
可以不通知房東轉讓費,但是新的租賃合同必須由房東、原經營者、下壹經營者三方簽訂。
轉讓費也是市場人氣的重要標誌。
影響轉讓費的主要因素:
1,原店裝修,即原經營者預付的裝修費。
2、地段、店鋪知名度、品牌等經營環境。
3.原經營者的租賃期限和店鋪的租賃期限。壹般租期越短,轉讓費越少。
4、對原經營者的壹些補償。
5.其他額外費用(如貨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