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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適用性和不服從之間的區別

普遍適用和不服從的區別是概念不同,側重點不同,主體不同。具體區別如下:

1,觀念不同,抗命就是法律至上,法律是最高權威。查處違法的人,是壹個很重要的表現。普遍適用性是指指針反復適用於不特定的大多數;

2,重點不壹樣,不抗命的重點是抗命。普遍適用性重在應用;

3,主體不同,抗命在於法律,這是法律本身的屬性。普遍適用性在於人,這是適用性的屬性。

法律的不可侵犯性意味著法律必須被遵守,違反法律將受到懲罰。以下是法律思維的延伸。

法律的普遍性,又稱“法律的普遍適用性”和“法律的壹般性”,是指法律作為壹種普遍的行為準則,在國家權力管轄範圍內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和特征。具體來說,它包含兩個方面:

第壹,法律有效客體的普遍性。在壹個國家範圍內,任何人的合法行為都毫無例外地受到法律保護;任何違反法律的人都將毫無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的制定不是為了特別保護個人的利益,也不是為了特別限制個人的行為。

第二,法律效力的重復性。這意味著法律對人們的行為具有重復適用的效果。同樣的情況下,法律是可以重復適用的,而不是只適用壹次。法律不能為某壹特定事項或行為而制定,也不會因為壹次性適用而失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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