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的基本特點如下:
1,基於人民民主思想。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人民當家作主,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掌握國家權力;
2、由基本國情決定。我國正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
3.註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現代法治重視人權保障;
4.強調維護法制統壹。中國是統壹的多民族國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該法壹旦通過並實施,在全國範圍內具有統壹效力。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承認,並由國家強制力強制執行的,反映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誌的規範體系。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法律是由具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的總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改善宏觀調控。
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第五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有適當數量的代表。
NPC常務委員會主持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的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