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管理應當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法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公務員管理應堅持監督與約束並重、激勵與保障並重的原則。公務員的任用,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第壹,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標準,註重工作實績。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公務員適用公務員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務員管理,維護公務員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率,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十五條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備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或者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辭退、降職、開除或者處分;
(三)領取工資和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4)參加培訓;
(五)對機關和領導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