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進壹步明確了政府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責任,完善了生態保護紅線等環境保護基本制度。在環境法律法規的實施中,應當根據違法單位或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危害後果和主觀因素,追究其法律責任,並給予刑事、行政和民事三種不同的法律制裁。
刑事責任: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壹般是指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嚴重危害環境,造成公共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死亡,已經構成犯罪,應當受到法律制裁的行為。
構成危害環境罪有三個條件: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實施犯罪的故意和過失;
2.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3.這種行為觸犯了刑法,應該受到懲罰。
行政責任:違反行政法規造成壹定的環境損害或者其他損失,但不構成犯罪的,屬於行政違法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構成行政違法並承擔行政責任需要具備兩個條件:
1,行為人主觀上應當是故意和過失;
2、存在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例如,違反“三同時”規定;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事故性汙染事件;違反森林、文物保護、自然保護等法律法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民事責任:公民或者法人因過失或非過失排放汙染物或者其他破壞環境的行為造成環境汙染、受害人損失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構成民事責任有四個條件:
1,存在損害或者其他民事違法行為;
2、造成財產權和人身權損害的;
3.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行為人破壞環境的行為,有無過錯。民事責任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與其他法律責任合並使用。在民事責任中,主要形式是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汙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汙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