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已經上升為國家意誌的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
(1)、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這表明了法律的階級性。法律不是超階級的,它總是體現著某個階級的意誌。
(2)、法律只能屬於統治階級。法律在經濟上和政治上只能是統治階級,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
(3)法律是統治階級階級意誌的體現。法律是通過自己掌握的國家權力把自己的意誌上升為國家意誌,即不是統治階級個人意誌的體現,也不應該是統治階級個人或部分(階級、階層)意誌的體現。
(4)法律是統治階級基本意誌的體現。不是所有意誌的化身。統治階級的意誌應該通過各種方式來體現和實施。法律不可能包羅萬象。它只規定和調整統治階級的基本利益和基本社會制度以及重大社會關系。
(5)法律體現的統治階級意誌內容的確定,是由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統治階級所代表的、與壹定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生產關系決定的。
法律由國家制定和認可。
(1)、法律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誌,但統治階級的意誌本身不能直接形成法律。只有被統治階級國家制定或認可,才能成為法律。
(2)、法律體現的是統治階級采取國家形式以獲得普遍遵守的行為規則,具有普遍約束力。
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執行的。
(1)、壹切行為規則、社會規範都具有壹定的強制性,但法律具有最強的強制性——即不實行由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其實施。不執行——輕者剝奪權利,重者剝奪生命。
(2)國家強制力的物質形態:即壹些國家執法機構:法院、檢察院、監獄、軍隊、警察等。保證落實。
法律的社會性
(1)、法的基本屬性——階級。
②法律的社會性。在階級社會中,法律在實現統治階級職能的同時,還履行著“執行壹切社會性質所產生的各種公共事務”的職能。隨著社會主義經濟和政治的進步,法律服務於公共利益的社會功能及其在相關的經濟、科學、技術、環境等法律部門中的積極作用日益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