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困難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免費獲得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
法律援助機構是直轄市、區、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定專門機構,即在當地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下,代表當地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的專門機構。
法律援助:
1.公民因經濟困難無法委托代理人辦理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和救濟經費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二、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公訴人出庭公訴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嚴格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睡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屏幕監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發展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制定。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第二條規定,符合本條例條件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免費獲得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