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維護黨章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協助省委加強廉政建設,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領導全省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中央紀委和省政府關於行政監察工作的指示。監督檢查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幹部和主要工作人員、省屬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領導幹部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國務院發布的決議、命令的情況;
三、檢查和處理全省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黨紀和國家法律、法令的重大或復雜案件,並決定或撤銷對這些案件中黨員的處分;
4.受理黨員的投訴和申訴,維護黨員的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
五、負責調查處理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幹部和主要工作人員,省屬企事業單位及其領導幹部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決定或建議對其作出行政處分;
六、接受監察對象不服紀律處分的申訴,接受個人或單位對違紀對象的檢舉和控告;
七、制定黨風黨紀教育計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律檢查方針政策的宣傳和黨員紀律教育工作;
八、對全省紀檢系統幹部進行業務培訓;
九、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廉潔奉公;
十、調查全省黨組織和黨員遵紀守法情況,研究黨的作風和紀律方面存在的問題,建立健全黨內法規,制定黨的紀律規章和政策;
11.調查監察對象的守法情況,研究政風、紀律方面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制定行政監察地方性規章制度,並組織監督實施;
十二、負責全省紀檢監察系統的組織建設,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地、市紀委、監委和省派駐紀檢組、監察室的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和任免;
十三、承辦省委、省政府和中央紀委授權和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