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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案件如何和解

法律分析:壹是自願和解原則,這是行政訴訟和解的首要原則。人民法院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特別是原告的意見。只有在當事人完全自願的前提下,才能進入行政訴訟和解程序。畢竟,自願是達成共識的前提。自願原則包括自願和解和自願和解協議兩個方面。前者是程序自願,後者是實質自願。因此,在行政訴訟中,適用和解必須體現當事人的自願意誌,人民法院絕不能違背當事人的意誌進行和解。

二是依法和解原則,這是行政訴訟和解必須堅持的重要原則。行政訴訟和解的初衷是為了更好地解決行政訴訟糾紛。但法院推動當事人和解並非無原則,但必須建立在把握案情、明辨是非的基礎上。否則將極有可能侵害社會、國家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也違背了行政訴訟制度的初衷。

第三是平等地位原則。在行政行為中,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壹個是管理人,壹個是被管理人,但在行政訴訟中,雙方都是訴訟活動的參與者,法律地位平等,這也是平等協商和解的基礎。

四是有限和解原則。與民事訴訟調解完全不同,行政訴訟和解並不完全屬於對當事人的處分範圍。行政公權力進入行政訴訟的合法性只能由法院通過判決來確定。和解必須在當事方的紀律權限內進行。就行政公權力而言,當事人的處分權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行政機關的合法行政行為和非法行政行為之間沒有中間地帶。但在法定範圍內,行政機關有壹定的懲戒權限;行政相對人有權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這種懲罰有範圍和限度。因此,行政訴訟和解並非適用於每壹個案件,不是優先和解,而是有限和解。有限和解的另壹層含義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的角色是壹個中介性的法律審查員,其職責是恪守司法中立,擺事實,明辨是非,促進和解,而不是主動介入雙方的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賠償、補償和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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