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性原則
我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這壹規定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其基本含義是“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罪刑法定原則決定刑法無溯及力,發出習慣法;禁止類推和無限期處罰,應根據現行法律適用處罰。
2、罪刑相適應原則
我國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這壹規定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即犯罪的嚴重程度與受到的處罰相稱,輕罪從輕判處,重罪從重判處。
3.在刑法中適用平等原則。
我國刑法第四條規定,對於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壹規定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即任何人的身份、地位、出身等因素都不壹樣,在法律適用上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享有特權。
4、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含義是刑罰的輕重要與犯罪的嚴重程度相適應。我國刑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了這壹原則。罪刑相適應是適應人們樸素的公平感的法律思想,是由罪刑基本關系決定的,是預防犯罪的需要。
擴展數據:
罪刑法定原則從字面上看,“正當法律程序”似乎只涉及程序問題,即在刑事案件中遵守某些程序或禁止適用其他程序。
其實還有更深壹層的含義,就是本質上限制了政府的權力。在刑事訴訟中,正當程序的實質性限制不僅要求實體刑法中的犯罪行為從內容到形式都有明確的規定,而且要求立法機關在宣布某壹行為為犯罪時有適當的、明確的限制。
如果壹個行為尚未達到犯罪的嚴重程度,立法機關就不能認定為犯罪,不能通過法定程序使之成為犯罪。即使在壹些傷害的案件中,壹些法院也經常使用特定的理由。
即以缺乏刑事犯罪的傳統要素為由宣布壹項刑法違憲,以體現正當法律程序對刑事立法的實質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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