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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宣傳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對虛假宣傳行為的行政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規定。對商業信譽或者商品的質量、成分、生產方法、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經營條件、售後服務等作虛假宣傳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處654.38+0.5萬元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根據情節,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二)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過期、變質商品的;(四)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廠名、廠址,偽造生產日期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五)銷售的商品未經檢驗檢疫的;(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告、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8)對消費者進行修理和苛求。要求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受保護權的(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受到處罰的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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