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下位法關於行政處罰、許可和實施的具體法律規定應當在上位法規定的範圍內作出,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
?1.行政許可:對上位法設定的實施行政許可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關於行政許可條件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其他違反上位法的條件(《行政許可法》第16條)。
2.行政處罰:可以在上位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行政處罰法》第11~13條)。
3.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由上位法規定的,下位法不得作出擴大規定(《行政強制法》第11條)。
?4.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座談會紀要(1)下位法縮小上位法規定的權利主體範圍,或者違反上位法的立法宗旨擴大上位法規定的權利主體範圍;(二)下位法限制或者剝奪上位法規定的權利,或者違反上位法的立法宗旨擴大上位法規定的權利範圍的;(三)上位法擴大行政主體或者其職權範圍的;(4)下位法延長上位法規定的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五)下位法參照或者比照適用,擴大或者限制上位法規定的義務或者義務主體的範圍、性質或者條件的;(六)增加或者限制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適用條件的;(七)下位法擴大或者限制上位法規定的行為範圍、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的;(8)下位法改變上位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性質的;(九)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規定的強制措施的適用範圍、種類和方式,增加或者限制其適用條件的;(10)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或者增加了違反上位法的行政許可條件的相關法律。《行政許可法》第14條,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發布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行制定法律或者制定行政法規。第15條,第1款。對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因行政管理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章可以設定臨時行政許可。臨時性行政許可需要實施滿壹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第17條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