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發生後,用人單位及時向行政部門報告並啟動工傷認定程序的,本案達成的賠償協議,賠償金額低於法定工傷待遇標準的,可以申請變更或者撤銷;本協議在申請變更或註銷前有效。
協議中支付的賠償金數額不當,在訂立協議中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失公平或者支付不當等情形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變更。工傷和解協議有效還是無效,要看具體問題。工傷發生後,用人單位既未向主管部門報告,也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的,本案約定無效。由於這種行為具有隱蔽性,逃避了勞動監察部門的監管,最終破壞了國家勞動安全制度,損害了勞動者的健康權利,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
私了協議在雙方簽訂或者實際履行後,根據法律規定,壹方可以請求變更,但必須符合壹定的條件。
(1)工傷發生後,用人單位既不向主管部門報告,也不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的,本案協議無效,可以推翻;
(2)如果用人單位及時向行政部門報告並啟動工傷認定程序,那麽本案私了協議有效,不可推翻;
(3)法律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調解勞動爭議(包括工傷爭議);法律之所以允許協商調解,是因為這種協商既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又節約了大量的仲裁或訴訟成本和社會資源,有利於社會的進步和發展。
也就是說,不報工傷直接和解,協議是可以推翻的。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