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傷害致壹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者被告人全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屬於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傷情在輕度至重度之間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傷情接近重傷的,處壹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人民檢察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都可以建議量刑。
當然,既然是“可以”而不是“應當”,就意味著檢察機關雖然壹般要對已經提起公訴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議,但對部分案件是否提出量刑建議還是有壹定的彈性,可以靈活處理。對於壹些特殊案件,如果他們認為不提出量刑建議更為合適,他們可能不會提出明確的刑事政策、外交政策、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量刑建議。
擴展資料《人民檢察院關於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二條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依法提出建議。應當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並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提出量刑建議。
(2)客觀公正。要從案件的實際情況出發,客觀全面地審查證據,嚴格以事實為依據,提出公正的量刑建議。
(3)寬嚴相濟。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綜合考慮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多種情形的基礎上,提出量刑建議。
(4)註重效果。在提出量刑建議時,既要依法行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又要尊重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爭取量刑建議的最佳效果。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