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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與心理學關系的論文

最近看了斯坦福大學的理查德·格裏格和菲利普·津巴多合著的經典教材《心理學與生活》。我想就心理學與法學的關系談壹些簡單的想法。

學法有兩種方式(也可以推廣到司法考試的考試方式)。壹種是通過記憶法律條文來闡明法理的法學派,壹種是通過理解法律原理來把握法律條文的理論派。我贊同後壹種方法,這種方法重在理解,因為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壹切法律法規的制定都應該以人道主義為基礎。目前很多立法之所以脫離實際,甚至造成社會混亂,恐怕就是沒有深刻理解中央“以人為本”這句話的精神。

如果說法學是社會科學皇冠上的明珠,那麽心理學恐怕就是打造這頂皇冠的黃金了,因為社會科學是人的科學,而人最明顯的特征,就像書中提到的,就是直立行走和大腦的進化,而大腦進化導致的心理學的出現,就是人類文明的標誌之壹。研究人,絕對離不開對人的心理的研究。

那麽心理學研究對法學的學習有什麽幫助呢?通過閱讀這本書我有壹些體會:

第壹,學法律離不開心理,法院審理案件,增刪法律,當然守法犯法都離不開心理。法學家為什麽要這樣實踐法律?他背後是否有什麽心理上的考慮(包括法學家自身的心理思維特點以及導致他如此執業的社會背景和利益沖突)?我們如何應對層出不窮的法律?從心理學角度來說,舉壹反三恐怕是個不錯的學習方法。畢竟從心理學角度來說,所有的學習其實都是人的大腦之間的較量。

第二,心理學對法學的學習大有裨益。比如,主觀要件是刑法四要件中極其重要的標準,什麽是主觀要件,就是犯罪心理學的相關內容。通過社會心理學的學習,還可以掌握壹些知識,如“利他與親社會行為、沖突與和平心理學”等。我們或許能在目前社會熱點強烈的行政法領域闖出壹片新的天地,這還是未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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