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加費用合同通常用於以下情況:(1)項目特別復雜,事先無法確定工程技術和結構方案,或者雖然可以確定工程技術和結構方案,但無法進行競爭性招標活動,無法以總價合同或單價合同的形式確定承包商,如研發項目。(2)時間特別緊迫,比如搶險救災項目,來不及做詳細的計劃和討論。對於業主來說,這種合同形式也有壹定的優勢,如:(1)分段施工可以縮短工期,無需等待所有施工圖完成後再進行招標施工;(2)可以減少承包商的對抗性,承包商會對工程變更和不可預見的情況做出積極快速的反應;(3)可以利用承包商的施工技術專家幫助改進或彌補設計中的不足之處;(4)業主可以根據自身實力和需要,深度介入和控制項目建設和管理;(5)也可以通過確定最高保證價格來轉移部分風險,以約束工程造價不超過壹定限度。對於承包商來說,這種合同比固定總價風險小,利潤更有保障,所以更主動。其缺點是合同的不確定性,由於設計未完成,無法準確確定合同的項目內容、工程量和終止時間,有時難以對項目計劃做出合理安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衍生問題:
成本加費用合同有哪些形式?
成本加報酬合同形式:1,成本加固定費用合同;2、成本加固定比例費用合同;3.成本加獎金合同;4.最大成本加費用合同。成本加報酬合同是業主向承包商支付工程的實際成本,並以事先約定的某種方式支付報酬的合同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