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會學是研究法律與社會關系的學科,是法學與社會學相結合的產物。許多西方國家也稱這門學科為“法律與社會”或“法律與社會科學”
法律社會化
塗爾幹、韋伯等人強調法律的社會化,反對把法律作為國家的唯壹產物。他們認為,法律的真正意義應該從有組織的社會,或社會本身,或人們的社會行為中去探索。
龐德的社會利益理論是法哲學的核心,認為社會利益高於個人利益。他明確反對純粹邏輯推理的僵化的概念主義或形式主義法理學,認為法哲學應該從純粹的歷史的和實證主義的思維方式中徹底解放出來。龐德的社會法理論被認為是典型的功利主義和實用主義理論。他提出了法社會學的基本綱領,啟發人們關註社會制度和法學理論的實際效果,關註法律的作用而非實際內容,關註法律與社會利益的關系。龐德認為,法律是發達的政治組織化社會中高度專業化的社會控制形式,即在這個社會中通過系統有序地使用暴力而實現的社會控制。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是壹種“社會功能”或“社會控制”,是協調利益沖突的手段;法律的作用是承認、確定、實現和保障各種利益,特別是社會利益;提出法律的功能概念取代邏輯概念,主張“有用即真理”
法律社會學的結構沒有統壹的安排,因為法律與社會的關系真的是壹個大框架,幾乎所有與法律相關的社會問題都可以放進去。什麽樣的框架合適,完全取決於研究者的學術興趣和註意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