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壹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警告和罰款處罰不足以處罰。因此,法律對其設立、實施條件和程序都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的決定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決定公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人及其親屬按照規定找到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向行政主體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據行政法規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人采取的紀律措施;後者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采取的暫時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采取的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行政機關采取的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實施的壹種刑罰。行政拘留是指法定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時間內限制人身自由的壹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壹種重要而常見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零七條被處罰人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應當提供符合本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行政拘留每日二百元的標準繳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