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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對交通事故負全責。賠償後公司能否向員工追償?

員工全責是指員工在這起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失。如果用人單位因重大過失對第三方進行賠償,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追究責任。用人單位的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分析

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勞動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創造的勞動成果由用人單位享有,由此產生的經營風險也由用人單位承擔。因此,勞動者在履行駕駛員崗位工作時因交通事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屬於用人單位的經營風險,應當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除非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的損失是由勞動者的主觀故意行為造成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車禍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非因工受傷的,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侵權人或者找不到侵權人,或者侵權人無力賠償的,可以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停工治療期間按病假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對當事人的身心狀況進行專業檢驗。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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