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轉讓方應提交以下要求,並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如未註明原件,復印件也可。下同)。
二、船舶轉讓申請的審查
上海航運交易所對提交的船舶數據進行合規性審查。對材料要求齊全的中轉船舶予以登記,對無材料要求的中轉船舶不予登記,並壹次性告知所需補充資料的名稱。
三。船舶交易服務根據船舶轉讓方的要求,開展相關的船舶交易服務。
1.交易信息通過全國船舶交易信息平臺(中國船舶交易網)和航交所電子顯示屏公開掛牌,船舶轉讓信息向社會發布。清單內容主要記錄在船舶轉讓申請書中。
2.接受轉讓申請意向受讓方應向上海航運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填寫船舶轉讓申請書:根據船舶轉讓方提出的轉讓條件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意向受讓方進行資格審查,並在1個工作日內出具《船舶轉讓申請受理通知書》。
3.確定受讓方掛牌期滿,可以通過協議轉讓、競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掛牌期限屆滿後,如無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應根據轉讓方的要求,在下壹周期掛牌或退市。
4.簽訂交易合同
船舶買賣雙方可選擇船舶交易合同範本或其他合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簽訂船舶交易合同,並保留上海航運交易所合同正本壹套。
第四,交易公示
根據有關規定需要公示的船舶,應當在全國船舶交易信息平臺公示5個工作日。自願申請公示的船舶公示時間可自行確定。公示期間,社會反映船舶轉讓信息存疑並提供相關書面材料的,交易服務機構負責對船舶轉讓信息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並及時通報海事/航運管理部門及相關當事人。
動詞 (verb的縮寫)交易審查
合同簽訂後,船舶交易雙方應提交或補充以下材料,並對其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經上海航運交易所對上述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核後,由船舶轉讓方和受讓方填寫《船舶買賣登記表》,由船舶交易雙方和上海航運交易所蓋章確認。
不及物動詞交易結算
根據船舶轉讓方和受讓方協議的要求,上海航運交易所可以代為辦理交易費用的結算。
七、出具交易憑證。
船舶轉讓方應按規定繳納認證費,並領取上海航運交易所開具的船舶交易統壹發票、交易服務費發票和船舶買賣登記表。
八、辦理變更手續
船舶轉讓人和受讓人持船舶交易統壹發票和上海航運交易所出具的《船舶買賣登記表》到海事管理部門辦理船舶轉讓登記,並到海事管理部門辦理船舶轉讓登記,辦理營運證或國際航行船舶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國家對船舶的監督管理,維護船舶登記各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下列船舶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或者主要辦事機構的中國公民的船舶。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船舶,其主要營業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但法人註冊資本中有外商投資的,中方投資者的出資不得低於50%。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船舶和事業單位、法人船舶。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港務監督機構認為應當登記的其他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