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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生效判決的案件,法院應當糾錯、調解。

如果原審判決確有錯誤,那麽不服判決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法院也可以主動啟動再審程序。

壹個案件判決後,不管是法院判決還是調解,只要有了結論,我們就會認為這個案件現在已經階段性結束了。但法院判決後,當事人申請執行前的期間沒有規定,屬於空白期間。在這壹階段,有三種情況需要雙方解決:

壹是法院判決宣判後,上訴期內調解成功,仍可出具調解書代替法院判決。法院的目的是解決糾紛,充分減少雙方矛盾的激化。上訴期間,判決書、裁定書都不是生效的法律文書,更要重視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感受和意見,民事權利隨時可以調解。在這壹階段,有些案件的義務方壹收到判決就後悔了,願意與權利方就履行期限、利息、履行方式乃至標的物的總額再次協商。部分權利方出於對義務方實際經濟能力和履約能力的考慮,主動放棄了部分權利。因此,用民事調解書代替民事裁判文書,可以實現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的和平解決。

二、生效法律文書在自動履行期間可以實行和解和備案制度。即負有給付義務的民事判決或民事調解書生效後,進入法律文書確定的自動履行期,審判長可以主動提醒雙方當事人做好履行工作。最好是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案子就結了。當然,雙方也可以就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的期限、利息、履行方式乃至履行標的金額進行協商,並作出和解協議,納入審判檔案並附卷備案。和解協議全部執行的,原生效法律文書可以不再申請執行,權利人仍可以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已履行部分可以抵銷。不需要收取訴訟費,增加訴訟成本;二是減少對抗和社會不穩定;第三,立案制度可以使人民法院及時確認當事人的和解意願,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三、履行期限屆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前和解登記制度。法律文書(包括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等)後。)生效,權利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在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前,必須先請執行員出具生效證明。在出具生效證明的過程中,執行員可以提示權利人當事人是否申請執行前和解。如果提出申請,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執行人員與義務當事人聯系後,會告知其應當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後果。但是,經雙方同意,或者經壹方請求,另壹方同意,可以重新達成和解協議,重新約定權利義務,包括履行期限、利息、履行方式、標的總額等。,但延長的期限不能超過申請執行的期限-2年。按和解協議履行後,履行登記入卷,按執行卷歸檔。這種司法行為可以稱為執行前的和解程序。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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