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是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國家行政機關和依法授權的社會組織行使國家行政權利時對外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對行政主體的下列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律、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給予的紀律處分。《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種類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拘留。2.行政強制措施。具體是指強制拘留、強制治療、強制戒毒等人身強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強制措施,以及防疫、交通、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社會治安行政機關采取的強制措施。3.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企業經營自主權具體包括:生產經營決策權、產品和服務定價權、產品銷售權、物資采購權、投資決策權、留用資金控制權、資產處置權、合資企業並購權、用工權、內部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內部機構設置權。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需要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如申請工商、技術監督、交通、規劃、衛生等行政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家電維修許可證、運輸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5.行政機關拒絕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或者拒絕答復的。6、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養老金的。養老金主要有兩種:壹種是傷殘撫恤金;第二是遺屬撫恤金。依據法律法規必須由行政機關出具,企事業單位出具的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設定義務。比如各種攤派,多收費。8.侵犯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即任何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可以被起訴。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