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反擔保合同的效力

反擔保合同的效力

反擔保合同的效力及實現條件

壹、什麽是反擔保合同?

反擔保合同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為保證其追索權的實現而與債務人及反擔保保證人簽訂的擔保合同。

二、反擔保合同的效力

是指合同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有效”不是指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指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誌符合國家意誌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誌以約束力,要求其嚴格履行合同,否則依靠國家的強制力,要求其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反擔保合同成立後生效的,對合同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我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且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如果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另壹方可以根據本條規定和合同細則要求另壹方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所以如果第三人侵害合同債權,對方只能依據《合同法》第121條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壹方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解決。也就是說,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和現有的法律規定,有效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僅限於合同當事人,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沒有為守約方或受害方提供更全面有力的保護,這就需要《合同法》的進壹步修改和完善。

三、反擔保合同效力的具體表現

1,合同對當事人的普遍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的有效性。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效力體現在兩個當事人訂立合同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上。每份合同的效力都是具體的,每份合同的效力都不壹樣。

四、反擔保合同的實現條件

1.第三人在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之前,已經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

2.債務人或者債務人以外的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3.只有當第三方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抵押或質押時,才能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4.必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要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要登記或者轉移占有的,應當登記或者轉移占有。

反擔保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後不壹定能實現。反擔保的實現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需要原擔保的擔保人實際上根據擔保合同承擔了擔保責任,擔保人因承擔了擔保責任而取得了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2.債務人未能支付擔保人因擔保責任而遭受的損失。

3.反擔保合同有效。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是以主合同和保證合同有效為前提的,所以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有效性不壹定是反擔保實現的條件。

適用於擔保的原則、方法、標的物和擔保品種類均適用於反擔保。而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和質押。

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壹種措施,其本質與擔保無異。

以上內容為相關回答。反擔保合同成立後生效的,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反擔保合同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為保證其追索權的實現,與債務人及反擔保保證人簽訂的擔保合同。

  • 上一篇:法院判斷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
  • 下一篇:房屋遺產繼承咨詢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