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裁決和判決的明顯區別是:
1,適用項目不同。裁定解決了訴訟過程中的程序問題;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糾紛,即實體法律關系。
2.依據不壹樣。裁決所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的任何階段制定;但判決依據的是實體法,如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而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3.裁決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判決書必須是書面的。只有不可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和駁回起訴的裁決可以上訴;其他裁定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所有的判決都可以上訴。
4.行政訴訟中,裁定上訴期為10天,判決上訴期為15天;刑事訴訟中,對裁定的上訴時限為5天,對判決的上訴時限為10天。
第二,決定不同於判斷:
1,決定用於某些特定事項;判決書用於處理案件的實體問題。
2、判決是在審判的最後階段作出的,決定可以在審判過程的任何階段作出。
3.判決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但決定可以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作出。
第三,判決和裁定不同:
1,決定處理壹些具體事務;裁決是用來處理程序問題的。
2.判決的主要功能是消除訴訟中的障礙;裁定的主要功能是指導訴訟活動,推動訴訟進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應當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準確、完整地表述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名稱和條款序號。如果需要引用具體條款,應引用整個文件。
第二條平行引用多個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順序為: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先引用《基本法》,再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應當先引用實體法,後引用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