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政府的“民心工程”,為困難群眾和特殊案件當事人開辟了維權綠色通道,搭建了公平正義的橋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不確定因素的增加,弱勢群體維權確實比較困難。律師作為法律援助的從業者,肩負著長期而艱巨的使命。充分發揮律師在法律援助中的主體作用,履行援助義務,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在機構設置上,政府設立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法律援助事項,指派法律援助工作者或社會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發放辦案補貼並對法律援助的組織實施進行監督管理。在提供法律援助的模式上,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與社會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相結合,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社會團體、非政府組織為補充。
合格的法律援助包括: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領取撫恤金和救濟金。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三條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經費支持,保障法律援助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律師協會應當依照律師協會章程,協助依照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條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和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